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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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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保管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給付審核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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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政風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臺中市衛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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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組長二人, 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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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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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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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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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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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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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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