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及收費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設置管理機關或人員,受本府民政處指揮
監督,辦理縣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及收費事項。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縣籍,指埋葬或存放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者設籍本縣。
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於申請埋葬或存放時已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