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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進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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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特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交通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行政處處長
(七)本府法制處處長
(八)本府計畫處處長
(九)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臺中市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技正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本府建設處負責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