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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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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
    保護工作,特設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四)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代表一人。
(五)中國棄犬防虐協會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代表一人。 
(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代表一人。
(八)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代表一人。
(九)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台灣動物保護協進會代表一人。
(十一)台灣福爾摩沙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二)臺中市動物福利推動協會代表一人。
(十三) 臺中市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四)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五)台中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
    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單位未為推薦者,本府得
    視需要另行補聘新委員。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臺中市動物保
    護防疫所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則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
    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
    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