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明,因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3 條
前條規費應向申請之戶政事務所繳納。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