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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使用中動產及非消耗品保管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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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保管本府使用中之動產及非消耗
    品(以下簡稱財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預算增置財物之管理單位為行政處,由基金預算增置或代管之
    財物其管理單位為業務單位。有關財產列帳及表報填送均依臺中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三、本府各單位使用中財物,除按日計資人員不得為保管人外,其直接使
    用人為保管人,非個人使用者,由單位主管指定保管人。保管人應將
    管理單位編製財產保管編號粘貼於財物顯明處,保管期間發現脫落應
    向管理單位申請再製重貼完整。
四、保管人應經常注意財物之保養檢查,如發現需修理時,應填具請購單
    ,報請修理。如有可供其他單位續行使用者,應辦理移轉,不得閒置
    。
五、保管人對財物應妥慎保管,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如因業務需要,保
    管人間財物移轉需向管理單位申請財物移動單辦理移轉保管登記。保
    管期間財物如有短缺或損壞,由管理單位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暨「事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部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保管人調職、離職時,單位直屬主管應督促其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物照
    單移交,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離職證明文件並追究責任外,
    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單位直屬主管如未確實監督,致財物無法
    追償或追償困難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保管人保管之財物不堪使用,且已逾使用年限時,應依「臺中縣縣有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暨「事
    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部分相關規定申請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再由
    管理單位,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銷燬或廢棄等方式擇一處理
    。報廢財物非在本機關辦公廳內者,由經管埸地業務單位指定人員依
    規定處理。
八、本府財物,每年應辦理盤點,其作業由使用單位先行盤查,再由管理
    單位抽查,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
    虧之財物,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物增減之登記。未依規定
    接受盤點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