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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各項公共工程設施,執行徵收農業設施栽培材 料拆遷補償,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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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一)葡萄棚架以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七萬元。 (二)盆栽遮光網設施(含水泥柱鐵絲)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八萬 三千元。 (三)蔬菜栽培塑膠布低隧道式簡易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千 三百元。 (四)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水泥柱主支每支補償新臺幣四百四十元、副支每支新臺幣二百二十 元。但徵收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依面積計算補償,以每平方 公尺補償新臺幣三十元。 (六)果園噴灌及噴藥設備包括材料、塑膠管、工資、噴頭等,每平方公 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遮光網每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 (七)鍍鋅管網架設施比照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 臺幣十五萬元之分級方式表(如后附表)。 (八)蘭花栽培高床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含拆卸組裝 工資、搬運車輛油料、材料耗損等費用)。灑水噴頭(含立柱、水 管等)一般型每個二百元、銅製型每個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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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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