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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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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流動廁所,係指由拖車頭拖引,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
    用之移動式廁所。
三、流動廁所服務範圍以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
    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流動廁所出租 (借) 使用對象如下: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舉辦政令宣導及各項慶典、集會得申請免費借用
      。
 (二) 本市各公、私團體或市民舉辦各項集會、活動時,得申請租用。
五、申請出租 (借) 用流動廁所,應於使用三個辦公日前,向臺中市環保
    局 (以下簡稱本局) 辦理出租 (借) 用手續,其方式如下:
 (一) 申請免費借用者,應以公函檢具相關文件申請。
 (二) 申請租用者,可透過網路或以電話向本局清潔隊辦理租用登記。
 (三) 申請者應詳細填寫流動廁所使用時間、停放地點,俾利現場勘查,
      無妨礙交通時始得租借。
    申請租用經本局登記確認後,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以本局指定之方式
    繳納租金。
六、流動廁所不提供長期租 (借) 用,租借期間以七個日曆天為限,例假
    日一個申請者以出租 (借) 一部流動廁所為原則。
七、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 流動廁所出租 (借) 用期間之清潔,由本局負責清掃。但出租 (借
      ) 用在二日以上者,其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衛生用品均由申請者
      負責,並不得另行收費。
 (二) 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通報本
      局修理,如有人為因素或過失致損壞者,其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 流動廁所用水由本局派水車即時供應。
 (四) 流動廁所需臨時抽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派水肥車予以清理。
八、流動廁所使用費收費基準,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九、依本要點所收之費用,依規定程序悉數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