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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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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 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 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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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當地之縣庫代理機關。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或為應業務需要,報經本府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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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於開戶前,應報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後,始 得至當地縣庫代理機關開戶存管。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本府財政局備查 ;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各機關學校於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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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縣庫代理機關專 戶更名,並通知本府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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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以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為原則,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 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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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 法受款人或債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 予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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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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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應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 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結存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訛後,應在對帳單 上加蓋原留印鑑後寄回存放銀行,以利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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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處理,由主 (會) 計、出納人員依法 控管,並應將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財政局、主計室及審計部臺中縣 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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