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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落實勞工 教育成果,提高幹部素質,增進會員對勞工事務之認識,以健全工會 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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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會申請本府補助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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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實施勞工教育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擬定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 其實施計畫應載明方式、時數、時間、經費、教材及參加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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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教育實施時數,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其經費來源由本府編 列預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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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輔導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輔導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以乙次為上限。 (二)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 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 (三)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原子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六十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 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四)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依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按每人 每餐新臺幣六十元補助,講習會辦理半天補助午(或晚)餐,辦理 一天於下午五時以後結束者補助午、晚餐二餐。 (五)申請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每申請工會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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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輔導本縣縣級總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辦理一日講習者,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辦理,二日講習者,補 助新臺幣十六萬元為上限,全年不逾五梯次。 (三)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 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 (四)講師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 二小時為限。 (五)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 濟座(艙)為原則,核實列報」、短程計程車、汽車、火車、捷運 、輪船等費,均核實列報。如駕駛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 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六)場地租金:每日新臺幣八千元。 (七)場地佈置費:每場三千五百元。 (八)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原子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六十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 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九)餐費及茶點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十)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十一)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列報,且每日 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十二)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新臺幣一百萬元(含 醫療),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醫療)。 (十三)郵電費:每場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十四)雜支費:每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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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輔導辦理勞工大學學程經費補助,應事先將實施計畫專案報府核 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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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實施勞工教育 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如經本府補助經費未將成果報府者,下年度申 請時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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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工會由本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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