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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勞工教育輔導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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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勞工教育,特設勞工教育輔導小
    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就左列人
    員聘兼之:
 (一) 臺中縣總工會理事長。
 (二) 臺中縣工業會理事長。
 (三) 臺中縣教育會理事長。
 (四) 臺中縣民眾服務支社理事長。
 (五) 臺中縣衛生局局長。
 (六)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局長。
 (七) 臺中縣警察局局長。
 (八) 臺中縣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縣勞工教育規劃輔導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縣勞工教育推展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縣勞工教育專業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 其他有關縣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幹事一人,均
    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遴選派兼之。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