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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寵物業經營許可證申請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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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機關:
    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臺中縣豐原市西安街二十
    一之一號) 電話: (○四) 二五二六三六四四、傳真: (○四) 二五
    二六四四三五。
二、受理時間:
    申請經營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關文件,於每日上午八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例假日不受理) ,逕至臺中縣家畜疾
    病防治所辦理 (請向本所領取申請書) 。
三、應檢具證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 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請向本所領取申請書) 。
 (三) 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 (請向本所領取申請書) 。
 (四) 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請向本所領取申請書) 。
 (五) 營業場所位置圖。
 (六) 營業場所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七)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八) 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九) 臺中縣商號設立 \ 變更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 (請向本所領取申請
      書) 。
 (十) 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者免附 (請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
四、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
    上:
 (一)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
      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 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者 (由本縣所轄公所
      或寵物業協會或公會出具資格認定文件) 。
五、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及設備應符合下列標準: (由動物保護檢
    查員現場勘查) 。
 (一)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
      予限制。
 (二)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三)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標準,其最多可飼養大
      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四) 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
      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
      犬隻體型分類如下:
      1.大型犬:二十三公斤以上。
      2.中型犬:九公斤至二十三公斤。
      3.小型犬:九公斤以下。
六、收費標準: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手續:
 (一) 凡於本縣轄內,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寵物登記之繁殖、買賣
      或寄養之業者,符合本須知應具備各項條件之業者,應向本縣家畜
      疾病防治所領取「寵物業登記申請書件」 (內含寵物業登記申請書
      、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及
      寵物業停業、歇業、寵物處理切結書、臺中縣商號設立\變更登記
      預查名稱申請表) ,並依實填具。
 (二) 本所受理申請書件後,經書面及現場會勘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證
      。
八、本縣寵物業申請經營許可作業流程表:
    填送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收件→書面審核→場所及設備勘查→通知繳
    費→發給許可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