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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設置臺中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以辦理本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評價事宜,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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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 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 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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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另置委 員六至八人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加) ,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 本府農業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 發生所在地鄉 (鎮、市) 長。 (六) 本縣產業界 (依作物別) 代表一人,專案簽請縣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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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 (農務課)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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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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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物補償評價由本會幕僚單位依下列原則先行查估後再送本會評價: (一) 補償價格不得超過臺中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 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二) 前項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順於其附註規定及其 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 對於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應 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四) 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作成紀錄,送回原承辦單位據以辦理補償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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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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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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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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