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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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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設置臺中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以辦理本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評價事宜,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
    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
    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另置委
    員六至八人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加) ,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 本府農業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 發生所在地鄉 (鎮、市) 長。
 (六) 本縣產業界 (依作物別) 代表一人,專案簽請縣長聘任。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 (農務課) 辦理。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現場勘查。
六、作物補償評價由本會幕僚單位依下列原則先行查估後再送本會評價:
 (一) 補償價格不得超過臺中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
      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二) 前項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順於其附註規定及其
      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 對於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應
      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四) 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作成紀錄,送回原承辦單位據以辦理補償
      事宜。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