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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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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構本縣優秀選手培訓體系、提昇本
    縣運動水準,特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本基準
    。
二、本縣中等學校得依本基準,申請設置體育班。
三、各校體育班以長期培訓本縣重點發展運動為限。
四、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各運動種類有足夠訓練場地及設備者。
 (二) 各運動種類具有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者。
 (三) 各運動種類成績優異者。
五、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校應在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設置體育班。
 (二) 本府於每年三月公布核准設置體育班學校名稱。
六、各校體育班單獨設立,每年級以一班為限,每班學生數以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為原則。
七、各校體育衛生委員會應負責體育班監督、輔導及考評之工作,每學期
    至少開會一次。
    各校體育組負責體育班行政工作。
八、各校體育班學生來源如下:
 (一) 參加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業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
 (二) 各校辦理之單獨招生及轉學考試。
 (三) 各校辦理之校內運動成績優良國中畢業生直昇考試。 (甄選科目應
      包括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體能測驗,由各校自訂)
九、師資遴聘如下:
 (一) 學科教師:由各校具合格學科教師擔任。
 (二) 專長教練:
      1.各運動種類由獲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擔任指導為
        原則。
      2.各校體育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以二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專
        任教練之員額以三人為原則。體育教師出缺時,應優先遴聘具有
        發展重點項目專長之教師,其遴聘由設置體育班之高級中學自行
        辦理或聯合辦理。
      3.專任教練擔任體育教學每週以四節課為限。因故專任體育教師務
        必擔任教練時,除專長訓練時間外,學校得減少其每週法定授課
        時數二分之一,每項以一人為限,兼代課超鐘點部分依相關規定
        辦理,但專長訓練時間不得兼代課。
      4.學校基於需要務必聘請校外兼任教練時,其鐘點費或各種津貼依
        相關規定辦理。
十、凡經本府核准設置體育班,本府得視各校體育班規模及運動種類特性
    而酌予補助經費。
    本府每年每校酌予補助設備、器材等經費。
    各校每年應依學校發展計畫,編列體班經費預算。
十一、課程內容及教學時數如下:
   (一) 學科教學
        1.依中等學校課程標準之規定實施教學。
        2.每週學科教學時數為二十節至二十五節 (包括班會、週會) 。
        3.學科教學時間以編排每日上午及下午第一節課。
   (二) 專長訓練
        1.每週應訓練五天至六天,且每週訓練不得少於十節。
        2.除週休外,每天下午第二節課開始訓練,訓練時間不得超過三
          小時。
      各校得實施晨操,每週以三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十二、各校體育班學生得集中住宿,並設專人負責住宿學生之生活管理與
      輔導。
      各校體育班應實施晚自修,由學校各學科教師實施課業輔導。
      各校必要時得實施寒暑假課業輔導;其要點由各校另定之。
十三、各校體育班之經營評鑑,由本府組成體育班評鑑小組赴各校訪視。
十四、評鑑績優學校由本府酌予增加各項相關補助經費。
      評鑑欠佳學校由本府輔導並令其改善,如經再次評鑑仍未改善,由
      本府函知該校停止招收體育班。
十五、各校因故無法繼續經營體育班時,得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停班申請,由本府專案處理。
十六、體育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之評量另以要點定之。
十七、本基準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