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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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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照顧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
    立高級中學之軍、公、教遺族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
    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 (軍官、士官、士兵) 及政府機
    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
    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
    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規定,得給與減免學雜費之優待;軍因公或傷殘疾病死亡者,
    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公費優待條件。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縣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
    為限。
四、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制服費、書籍、主食費 (公教遺族須有經前教
    育廳核給主食米有案者及軍人遺族子女需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
    署未領眷補助證明者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者可領受) 、副食費,每
    學期各發放一次。
五、公費優待項目發放標準如下:
 (一) 主食費:公教遺族須曾經前教育廳核給主食米有案者並領受全公費
      者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每人每月以三百零一元換算,軍人遺族子女
      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助證明者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者並領受全公費者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每人每月以六百五十
      三元換算;軍人遺族子女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助
      證明者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者並領受半公費者核發主食米十三公
      斤每人每月以三百二十六元換算。
 (二) 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二千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
      半發給。
 (三) 制服費:每人每學年一千五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四) 書籍費:每人每學期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六、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費時,
    應擇一申請。
七、軍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費用,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令撫卹令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
    印領清冊,逕向就讀肄業學校提出申請並初審後,函報本府教育局覆
    核確認無誤後撥款由學校轉發本優待費用。
八、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 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 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
    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
    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三) 轉讀其他縣 (市) 學校。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