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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防制暴力暨不良幫派組織進入校園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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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注意事項針對本縣各級學校發生學生傷害、綁架、勒索、搶劫、竊
    盜、群毆等暴力事件暨不良幫派組織進入校園等兩大校園危機訂定。
貳、本注意事項分預防及處理二部分:
一、預防:
 (一) 落實法律常識教育。
 (二) 規劃辦理各項休閒活動、鼓勵學生參加,以培養學生從事正當休閒
      活動觀念。
 (三) 注意學生衣著、用品,查察學生所持有的物品是否超出其經濟能力
      所能負擔。
 (四) 配合家長留意學生交友情形。
 (五) 注意學生的打扮、髮型、衣著、談話口氣、態度內容,並加強輔導
      。
 (六) 加強校外聯合巡查工作,掌握警方執行春風專案深夜在外遊蕩學生
      ,瞭解學生校外情形,並藉以追尋中輟生。
 (七) 協請警察機關加強學校附近之巡邏。
 (八) 建立行為偏差學生資料庫,先期掌握情資。
二、處理:
 (一) 各學校發生校園暴力暨不良幫派組織進入校園事件時,應即啟動危
      機處理小組運作。危機小組之聯絡組,應於事件發生後四小時內和
      學校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聯絡,提供詳細的資料給予警方,並請警方
      積極協助處理。
 (二) 學生如涉入廟會陣頭之活動,或涉及幫派圍事等不法情事時,學校
      應主動和學校所在地警察分局連繫提供相關資料,請求警方協助處
      理。
 (三) 各校處理中輟學生除應積極主動聯絡家長,了解學生去向外,倘學
      生涉有校外聚集、幫派吸收、違法圍事等嫌疑時,學校亦應透過危
      機處理小組聯絡組將中輟生之名單主動提供學校所在地警察分局。
      警方於獲消息和資料後,應迅速協助處理,防制不良幫派吸收中輟
      生。
 (四) 有關前述事項之處理,學校和警方均應留存詳細處理之紀錄。
 (五) 警方應指派專人就前述各事項和學校聯絡組負責人積極聯絡,使警
      方和學校互相瞭解事件的發展和處理的結果。
參、學校暨警方於處理上述案件時,應謹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
    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
    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
    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之規定。
肆、為保護學校多數學生之安全與安寧,各警察單位應依前述規定對學校
    提送之案件保密。
伍、案件如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者,應移案本府社會科協處
    。
陸、本注意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