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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期縣境遇有天然災害時,縣、鄉 (鎮 、市) 各單位對防救及善後工作,能各本權責依法迅速配合處理,以 達維護縣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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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天然災害之查報、勘查、處理,除其他法令別有規定者外,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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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之搶救、搶修 (險) 、復建工作及經費,縣與鄉 (鎮、市) 間之 權責劃分如左: (一) 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等 (含火災案件) 救助工作: 1.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辦理查報及發放救助金,供繕宿等實際 救助工作,本府社會局督導及複核。 2.依規定標準應核付之救助金及繕食費等經費,縣分擔五分之三, 所在地鄉 (鎮、市) 分擔五分之二,由各該單位災害準備金支應 。 3.所需經費由鄉 (鎮、市) 公所先墊,事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手續彙 報本府核撥縣分擔款。 (二) 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搶救工作: 1.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辦理查報及發放救助金等實際救助工作 ,本府農業局督導及複核。 2.依規定標準應核付之救助金經費,縣分擔五分之三,所在地鄉 ( 鎮、市) 分擔五分之二,由各該單位災害準備金支應。 3.所需經費由鄉 (鎮、市) 公所先墊,事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手續彙 報本核撥縣分擔款。 (三) 道路、橋樑、下水道等搶修及復建工作: 1.縣養道路、橋樑搶修及復建工作,由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查 報,本府工務局會同有關單位勘核後,由本府自行負責辦理。 2.鄉 (鎮、市) 區道路及下水道、村 (里、鄰) 道路、橋樑、產業 道路、農路等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由各鄉 (鎮、市) 公所 自行負責辦理,本府工務局及農業局督導及複核。 3.所需經費均動用各該單位災害準備金或調整有關經費預算支應。 (四) 產業道路農路 (縣輔建工程) 及野溪治理工程,搶修及復建工作: 1.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查報,由本府農業局會同所在地鄉 (鎮 、市) 公所及有關單位勘核後,依權責由本府負責辦理或交公所 代辦。 2.所需經費,縣分擔十分之九,所在地鄉 (鎮、市) 分擔十分之一 ,動用各該單位災害準備金或調整有關經費預算支應。 3.本項工作經費鄉 (鎮、市) 分擔款,應依限繳入縣庫後辦理,交 公所辦理者依權責由各鄉 (鎮、市) 公所代墊,事後一個月內檢 附有關書件報本府核撥縣分擔款。 (五) 河川堤防及排水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 1.普通河川及區域排水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由所在地鄉 (鎮、 市) 公所查報,本府工務局會同有關單位勘核後,依權責由本府 自行負責辦理或交公所辦理,其所需經費動用縣災害準備金或調 整有關經費預算支應。 2.鄉 (鎮、市) 管溪溝護岸及排水設施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由 各鄉 (鎮、市) 公所自行負責辦理,本府工務局督導及複核,其 所需經費動用各該鄉 (鎮、市) 災害準備金或調整有關經費預算 支應。 (六) 漁港及船澳搶修及復建工作: 1.漁港、船澳搶修及復建工作,由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會同漁 會查報,本府農業局會同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及有關單位勘 核後辦理。 2.搶修及復建工作經費,由縣、鄉 (鎮、市) 災害準備金或調整有 關經費預算支應。 (七) 學校校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 1.國民中學校舍及附屬公共設施 (含宿舍) 搶修及復建工作,由各 校自行負責辦理,本府教育局督導及複核,所需經費動用各該校 防護及災害搶修準備費或調整有關經費預算支應。 2.國民小學校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由各校查報,本 府教育局會同有關單位勘核後交各該校負責辦理,所需經費動用 縣災害準備金或調整有關經費預算支應。 (八) 各機關廳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 1.縣屬各級機關廳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工作,由各主管單位自行 負責辦理,所需經費由該主管單位經管有關經費預算調整支廳。 2.縣屬各級機關廳舍及附屬公共設施復建工作,由各主管單位查勘 彙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單位複核後,交各該主管單位負責辦 理。所需經費由各該主管單位經管有關經費預算調整或動用縣災 害準備金支應。 3.鄉 (鎮、市) 屬各機關廳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由 各鄉 (鎮、市) 公所自行負責辦理,其所需經費由各鄉 (鎮、市 ) 有關經費預算調整或動用災害準備金支應。 (九)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縣及鄉 (鎮、市) 辦理事項: 1.依規定區分事項縣、鄉 (鎮、市) 各自負責或配合辦理,並由本 府督導辦理。 2.所需經費依規定各自籌應或共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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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為防止災害發生之新建工程,所需經費自籌 困難需中央協助者,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複查後,專案報請 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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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 (鎮、市) 公所辦理災害搶救、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所需經費, 應先動用當年度歲出預算總數百分之一金額之災害準備金,如有不敷 應即檢討年度歲出預算執行情形,停止可緩辦之各項預算經費,移充 後,如仍有不敷者,得專案報請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會同財政局、 主計室複核後,就其受災情形及財政狀況申請動用縣災害準備金核酌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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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辦理災害搶救、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所需 經費,依行政院規定動用縣或鄉 (鎮、市) 災害準備金暨調整有關經 費預算未執行額支應,如仍有不敷者,由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將 縣及鄉 (鎮、市) 有關資料一併依行政院規定期限及表式造送本府各 業務主管機關,由有關單位複核後,專案報請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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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審核及處理縣災害準備金動支及有關事項,由副縣長、主任秘 書及秘書室、工務局、農業局、建設局、教育局、社會局、消防局、 主計室、財政局等單位主管組成災害準備金動支審議處理小組,以副 縣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審理 ,有關作業由財政局負責。 鄉 (鎮、市) 公所審核及處理鄉 (鎮、市) 災害準備金動支有關事項 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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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縣災害準備金動支申請案件,由業務主管單位依規定手續彙辦後會同 財政局、主計室辦理,必要時得組成災害複查小組實地複查,再由財 政局提送縣災害準備金審議處理小組審議,決議通過並簽請縣長核定 後,依規定程序辦理動支核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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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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