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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取締臺中港梧棲漁港區違規攤販 ,特依台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中縣施行細則,設臺中港梧棲漁港 區違規攤販聯合取締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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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漁港區範圍,係指台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中縣施行細 則第三條所規定之範圍 (一) 水域–以台中港北防波堤南側為界以內 之水域計廿七公頃 (二) 陸地–沿碼頭線縱深十二公尺以內之岸邊土 地計二‧四公頃 (三) 魚市場及其周圍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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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台中港 務局派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漁業課長兼任,成員由本府建設局 、農業局漁業課、農產運銷課、台中港務局、台中港務警察所、台中 區漁會各派二人兼任組成,執勤時至少均應各有一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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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為一臨時性任務編組,負責執行漁港區內違規攤販取締之工作 。但依實際需要,並得酌請其他相關單位參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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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執勤採聯合執行方式,定期、不定期對違規攤販予以勸導、驅 離、舉發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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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小組告發之違規攤販,依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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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於接獲民眾檢舉或發現違規攤販,應隨時負責舉發違規攤 販,在接獲執行通知後 (包括電話傳達) 應即按指定之時間、地點集 合,並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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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統一製發「執行證」及「臂章」,於執勤時配戴, 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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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異動時,應於七日內報由本府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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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執行績效,將視執行情形,由本府函請各相關單位予以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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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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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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