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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臺中港梧棲漁港區違規攤販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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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取締臺中港梧棲漁港區違規攤販
    ,特依台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中縣施行細則,設臺中港梧棲漁港
    區違規攤販聯合取締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要點所稱漁港區範圍,係指台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中縣施行細
    則第三條所規定之範圍 (一) 水域–以台中港北防波堤南側為界以內
    之水域計廿七公頃 (二) 陸地–沿碼頭線縱深十二公尺以內之岸邊土
    地計二‧四公頃 (三) 魚市場及其周圍用地)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台中港
    務局派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漁業課長兼任,成員由本府建設局
    、農業局漁業課、農產運銷課、台中港務局、台中港務警察所、台中
    區漁會各派二人兼任組成,執勤時至少均應各有一人出勤。
四、本小組為一臨時性任務編組,負責執行漁港區內違規攤販取締之工作
    。但依實際需要,並得酌請其他相關單位參與、支援。
五、本小組執勤採聯合執行方式,定期、不定期對違規攤販予以勸導、驅
    離、舉發及取締。
六、經本小組告發之違規攤販,依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處理。
七、本小組成員於接獲民眾檢舉或發現違規攤販,應隨時負責舉發違規攤
    販,在接獲執行通知後 (包括電話傳達) 應即按指定之時間、地點集
    合,並應保密。
八、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統一製發「執行證」及「臂章」,於執勤時配戴,
    以資識別。
九、本小組成員異動時,應於七日內報由本府更正之。
十、本小組成員執行績效,將視執行情形,由本府函請各相關單位予以獎
    懲。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