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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九十) 內警字第九六○○六二九三 號函頒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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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狀況分析: 一、統計歷年以來本縣發生之聚眾活動,扣除選舉期間政治性造勢外,其 餘多屬社會性抗爭,案情依重要性或具代表性者,細分其類別,以政 府施政工程建設、環保建設糾紛居首,其次為民間投資建設及勞資糾 紛,歸納其特性如次: (一) 地域性組織抗爭型態:本縣每有抗爭事件發生,常以里、社區境保 護自救會名義,號召而集體行進。 (二) 鄰避情結效應:多數縣民對於政府重大工程建設或民間投資案,可 增進公共利益,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咸能抱持認同與肯定之態度, 惟設置點則應選擇遠離自己家園之區域為宜,實乃鄰避情結之作祟 ,亦為本縣重大聚眾抗爭案件之主因。 (三) 綜觀歷年抗爭事件,衍生暴力違法遭移送或發生推擠衝突情形者, 多數均能順利化解或平和落幕,顯示民眾抗爭動作尚屬自制、理性 。 二、本縣為促進城鄉發展,相關施政作為均持續推動中,但隨著環保意識 高漲,陳情、抗爭勢必難免,如何加強溝通、疏處,化解民眾疑慮, 以排除因抗爭而影響施政推動,為處置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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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目的:為建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權責機關相互聯繫及協調 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政府施政或民間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 、勞資爭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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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構想:建立本縣聚眾抗爭處理小組機制,明確權責分工及作業程 序,並以加強情資蒐報、建構協調聯繫網絡、藉有效溝通疏處、妥適 警衛部署等作法,積極化解、防處民眾抗爭事件,以維護本轄安全與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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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狀況區分 一、單純之抗爭事件:事件性質單純、牽涉層面小,抗爭動作較屬和緩、 理性,無暴力徵候,處理上能以說明、溝通、協調等方式成功化解者 。 二、重大聚眾抗爭事件:事件內容敏感爭議性高、牽涉層面廣,或執行政 府重大施政、建設工程,可能衍生滋擾、破壞、包圍官署、設施、廠 房及發生暴力攻擊情事,抗爭動作激烈,處理上以說明、溝通、協調 等方式化解之困難度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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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應變處理機制:成立本縣聚眾抗爭處理小組 一、編組 (一) 召集人:縣長。 (二) 副召集人:副縣長。 (三) 副召集人:主任祕書。 (四) 執行祕書:警察局局長。 (五) 成員 l.抗爭事件類型納編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主管,參與作業。 2.警察局業務副局長、督察長、轄區分局長、刑事、保防、保安業 務主管及承辦人。 二、啟動時機 (一) 單純聚眾抗爭事件:由業務權責單位、警察局協同辦理。 (二) 重大聚眾抗爭事件:由執行祕書報請召集人啟動聚眾抗爭處理小組 ;機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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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權責分工:參考本縣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詳如附件一 -本縣各單位職掌劃分一覽表) 及本縣現有列管抗爭案件與未來重大 公共工程建設訂定如下: 一、環境污染、糾紛:由環境保護局主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垃圾場設置及污染:各鄉 (鎮、市) 公所。 (二) 油庫產生之污染:中國石油公司臺中營業處。 (三) 自來水淨水廠之污染: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四) 軍機噪音:清泉崗空軍第四二七聯隊。 二、重大工程建設:由各業務權責單位主動協調處理。 (一) 火葬場、納骨塔:民政局。 (二) 垃圾掩埋場、焚化廠:環境保護局。 (三) 高壓電塔設置:臺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四) 水庫、淨水場: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三、民間工程、投資案引發之抗爭:由業務權責單位主動協調處理。 (一) 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交通旅遊局。 (二) 瓦斯儲裝廠設置:消防局。 (三) 渡假村、觀光飯店:交通旅遊局。 (四) 納骨塔:民政局。 (五) 其他:由業務權責單位主動協調處理。 四、農漁業政策引發之抗爭:農業局。 五、其他抗爭 (一) 由業務權責單位主動協調處理。 (二) 抗爭事件性質牽涉二以上權責單位時,由先繫屬之業務單位 (或縣 長指定者) 負責,並聯繫相關權責單位併同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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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處理作業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情報蒐報 (一) 情報來源:可分由業務單位系統、警方系統、輿情反映、民眾提供 等。 (二) 情資研判:由警察機關彙整相關情資後,進行過濾、研析、求證, 確定抗爭具體模式、情節 (單純、重大) 後,通報相關業務權責單 位處理,並進行先期警衛規劃部署事宜。 二、通報聯繫 (一) 為建立通報聯繫管道,各單位應設連絡人一名 (指定單位副主官 ( 管) 、專員、祕書或課長等適當人選擔任) ,並律定代理人。 (本 縣處理聚眾抗爭事件相關單位聯繫表-詳如附件三) (二) 業務單位、警察局於獲抗爭情資時,應即以臺中縣聚眾抗爭事件通 報表 (如附件四) 相互通報、聯繫,俾迅速因應處置。 (三) 抗爭狀況單純時,由業務權責單位、警察局進行相互通報,並依事 件屬性轉知相關單位或縣內 (公) 營事業機關等,保持密切聯繫, 統一處理步調。 (四) 開始啟動本縣聚眾抗爭處理小組機制,則按運作之層級,將相關情 資、狀況循處理小組系統逐級呈報,以作為主官 (管) 決策之參考 。 三、溝通疏處 (一) 溝通疏處權責區分: 1.屬政府施政、公務推動所引發之抗爭事件,由主管或相關業務權 責單位主動進行,溝通疏處。 2.公 (民) 營事業投資引發糾紛、抗爭事件,由主管或相關業務權 責單位主動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協調。 3.其他或個案性抗爭事件,由業務權責單位主動處理。 (二) 必要時成立疏處小組:視抗爭事件狀況及性質,得商請本縣各級民 意代表、仕紳或具影響輿情重要人士等成立疏處小組,參與溝通、 協調,以有效處理民眾抗爭。 四、警力部署 (一) 針對有違法顧慮或可能演變為暴力衝突之非法聚眾抗爭活動,原則 上應採取優勢警力部署,強制取締措施。如情況及時間允許應預為 勘查現場,以決定警力部署位置、進出路線等,並充分考量聚眾人 數、抗爭激烈程度等因素,完成防處警力編組及各項必要之準備。 (二) 轄區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應開設治安指揮所,另視狀況於現場附 近擇適當處所成立前進指揮所,各業務權責單位按疏處作業之需要 派員進駐,以同步處理抗爭事件。 五、依法處置:一切溝通、協調、疏處作為均無法化解抗爭時,本保障合 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處理原則,由警察局依集會遊行法、警察機 關處理聚眾活動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善後處理 (一) 發布新聞: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情況需要適時 由本府新聞主管單位統一發布新聞,以公布真向,避免不同說法, 造成外界誤解。 (二) 檢討策進:針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 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並依據檢討策進作修正處理聚眾抗爭之 決策或腹案,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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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協調事項 一、遇有暴力、違法脫序案件,必要時報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到 場指揮,依法偵辦。 二、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 (臺中) 隊協助處理本縣 海域內發生之民眾抗爭事件。 三、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岸巡第三總隊協助處理民眾抗爭 事件,有關人船安檢、通關等相關防處事宜。 四、請臺中港務警察局協助處理臺中港港區內發生之民眾抗爭事件。 五、縣內各公 (民) 營事業單位,因建設、營運發生糾紛情事,得知抗爭 情資或遭受抗爭狀況,隨時通報本縣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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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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