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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求縣屬各級機關學校,對工友平時考核及一般性獎懲案件處理 有共同原則,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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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分下列兩種: (一) 年終考核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 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平時考核:包括勤惰、工作、品德生活三項,其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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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勤之獎懲: (一) 考勤之獎勵如左: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3.在年度內、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 增加三分。 4.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二) 考勤之懲罰如左: 1.遲到或早退,每三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2.全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全年積計曠職逾七日者 ,按日扣薪並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滿七日及全年累積達十四 日者解僱,凡在年度內有曠職之記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3.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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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時獎懲: (一)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好人好事或臨財不苟,足為一般表率者。 4.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5.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服務機關免遭損害者。 (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2.言行不檢,有損機關信譽者。 3.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4.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5.對公物保管不善,致遭損失者。 6.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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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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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所屬機關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訂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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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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