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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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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 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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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 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 心,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 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得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 告。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縣長) 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擔任,執 行長一人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襄助指揮官 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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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日由本縣消防局值日官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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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區分為二級開設) 。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可能進 入暴風圈範圍時。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 設處、工務處、農業處、社會處、人事處、新聞處、本縣警察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及交通部 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等機關(單位)由首長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必 要時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將本縣列入 警戒區域時。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教 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社會處、交通旅遊處、新聞 處、人事處、本縣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部水利 署第三河川局、臺中縣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 護工程處、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自來 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中油公司台中營 業處、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 機關(單位)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必要時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 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震災影響本縣重大人命傷亡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消防局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消防局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四)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豪雨特報或氣象局解除本縣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本縣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五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八)土石流災害(區分為二級開設)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後,本縣各鄉(鎮、市) 單日累積雨量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時立即開設,並通知相關鄉 (鎮、市)公所成立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輪值主管一人(由本府農業處副處 長、技正、專員、各科科長排班輪值,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人數 )、作業人員二人(由本府農業處各科依實際需求人數協調人 員組成,並通知本縣消防局、本府民政處、工務處、社會處相 關人員待命)。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本府土石流災害應 變小組指揮官(本府農業處處長)研判有需要提升為一級開設 時,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 局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府交通旅遊處通知本府各編組處 、局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 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警察局通知本府各編組處、局 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本縣環境保護局通知本府各編組 處、局及相關機關(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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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各種災害之主管機關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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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編組如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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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供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執 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 縣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處 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 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 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派員進 駐或撤離。 (四)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 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 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 報告處置狀況。 (六)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撤除後二日內,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 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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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 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單位)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 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以編組,並 指派薦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 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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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主管),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 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祕書;或指定由其一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祕書,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 害應變事宜。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縣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 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執行 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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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 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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