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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共同性文具用品及消耗品領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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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行共同性文具用品及消耗品集中採
    購制度,以降低進貨成本,節省公帑支出,特依政府採購法及事務管
    理規則第六編物品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同性文具用品及消耗品係指一般用品經使用後,失去原
    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
三、本府各單位於領用物品時,應以「課」為單位,填寫「領物單」,註
    明物品名稱、規格及領物人,經單位主管簽章後,向本府物品管理單
    位秘書室庶務課領用。
四、本府物品管理單位,應在「領物單」核蓋「共通性物品」、「非共通
    性物品」註記,共通性物品由本府秘書室庶務課發給,「非共通性物
    品」非由本府領用單位逕行採購,應由本府秘書室庶務課採購及通知
    廠商送至領用單位簽收並負責協驗工作之責任,再由本府秘書室庶務
    課依領用單位簽收單辦理書面驗收。
五、領用物品係供公務使用,請善盡保管使用,減少浪費,節省公帑。
六、為查核各單位領用物品,本府秘書室庶務課於每月十日前,編製各局
    、室每月「領用物品數量統計表」,超過單位領用基本量部分,本府
    秘書室得自業務單位預算編列共同性文具經費要求撥入一般行政|行
    政管理預算項下。
七、非本要點供應物品,由各單位填具請購單,依照規定請購,由本府秘
    書室庶務課辦理採購。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