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執行列管計畫,以提昇施政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府列管項目:指由本府各附屬機關、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 重要且具指標之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列管者。 (二) 自行列管項目:指由各機關 (單位) 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重要且具 指標之計畫,經核定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列管者。
|
|
三、本府列管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項: (一) 機關 (單位) 重大之業務項目或預算額度大者。 (二) 有具體計畫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者。 (三) 縣長指示之重大政策計畫項目。
|
|
四、作業程序: (一) 列管項目提出:本府計畫室 (以下簡稱計畫室) 於預算經議會審定 通過後函請各機關 (單位) ,依前述選項原則,於二週內提出下年 度建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 列管項目審核:計畫室就各機關 (單位) 所陳報之列管項目,依據 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 進行審議,並於二週內審查完畢。 (三) 核室公布:各機關 (單位) 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審查後列為本府 列管項目及自行列管項目,並由計畫室,報奉縣長核定後函送各機 關 (單位) 辦理。 (四) 擬訂作業計晝: 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由各機關 (單位) 於二週內研擬作業計 晝,送計畫室審查後列入管制。
|
|
五、本府列管項目經本府核定後‧由計畫室協助各機關 (單位) 使用重大 工程計畫列管資訊系統,擬訂作業計畫及填送相關報表。
|
|
六、各機關 (單位) 研擬之作業計畫應包含具體工作項目、方法、時程等 。其填寫內容並應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管施政計畫作業計畫填寫內容 說明 (如附件一) 辦理。
|
|
七、各機關 (單位) 應依管考週期 (每月五日) 進入資訊系統建立執行進 度表,凡進度落後者,除應立即檢討外,應再填寫落後原因分析表, 說明落後原因及提出解決方案。
|
|
八、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計畫室得依實際需要派員實地查證,查 證時所發現之問題,在各機關 (單位) 權責範圍內者,應請自行設法 解決。
|
|
九、各機關 (單位) 應將本府列管項目計畫內容之相關資料,於執行期間 即時登錄網站,並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俾利提供查詢。
|
|
十、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申請調整但年度內僅得 申請一次: (一) 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 單位任務變更、合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 原計畫預算 (資源) 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 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本府列管項目符合前項調整因素,但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得改提執 行概要。
|
|
十一、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 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方案,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 管制。 (二)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 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四)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
|
十二、本府列管項目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依下列時程辦理,逾期不得提出 申請。 (一) 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 (單位) 應於十月底前 簽報縣長核准。 (二) 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 (單位) 應於計畫結 束二個月前簽報縣長核准。 申請案皆應先知會計畫室表示意見。 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者,即依原計畫予以管考,年度終了執行結果 有異常時,各單位應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原因, 記載於年終考評報告。 本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原簽影本函 送計畫室。
|
|
十三、各機關 (單位) 於年度終了,應依年終初評報告表 (如附件二) 辦 理初評作業,並於每年一月二十前將初評資料送計畫室,以簽核籌 組考評小組辦理複評。
|
|
十四、本府列管項目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 管施政計畫成效考評指標及衡量標準表 (如附件三) 辦理。
|
|
十五、本府列管項目考評資料內容除應包括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二大 項外,各機關 (單位) 應依計畫性質配合提送與考評項目相關之佐 證資料。
|
|
十六、本府列管項目考評成效經本府核定後,應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
十七、個案考評績分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 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者。 (四) 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滿六十分者。
|
|
十八、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管施政計畫評核獎懲基 準表 (如附件四) 辦理。
|
|
十九、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及協助執行列管項目之人員, 並以明列於作業計畫者為限。
|
|
二十、本府列管項目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者,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
|
|
二十一、本府其他重要專案列管計畫,如經考評後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獎懲。
|
|
二十二、各機關 (單位) 自行列管項目之管制、調整與撤銷、考評,得比 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二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