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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珍惜公益彩券盈餘之資源,與 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以利申請計畫單位有效運用公 益彩券盈餘,達最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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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 會福利基金會、公益社團法人,且於本縣內從事福利服務。 (二) 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非營利機關、機構、團體或基金會。 (三) 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案符合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業務,得為經費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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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 1.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 2.改善設施設備:補助機構或團體推動或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及創新 方案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或建築物之裝修。 (二) 補助標準: 1.社工員人事案、服務方案鐘點酬勞費等項目:依內政部補助作業 要點規定支付。 2.開辦費:依計畫服務量評估,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3.研究案補助:比照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萬元,其中資本門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 4.專案管理費 (人事費之補助) 及行政管理費視方案性質核定之。 5.活動性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6.聯誼性、休閒性之活動不予補助。 7.方案性質: (1) 急迫性方案確有其需求之方案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一般性方案:依活動大小、規模、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項 目及金額,每一申請案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土限,最高補 助百分之七十,並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3) 配合內政部政策執行之方案或計畫且經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 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得不受百分 之九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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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 專案計畫經費申請表報 (附件一) (二) 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實施對象、實施方式 (工作內容) 、預期目標、經費需求業 (含 明細) 、預期效益等 (附件二) 。 (三) 自籌款證明。 (四) 法人登記證書、機構立案證書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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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申請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 申請: l.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 提出申請。 2.其他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但 資本門經費補助案,應於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二) 審查方式: 1.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提出之申請案應先送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研 擬初審意見,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但有 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經審查後始核定補助額度。 (三) 審核重點: l.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2.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3.不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4.補充政府所不能執行的事項。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並獲其他單位補助之計晝 7.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8.申請計畫執行後可達成預期效益。 (四) 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者,於通過七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凡不符合者 ,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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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 經費之核撥: l.經費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整,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2.經費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整,依其實際核給額度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經費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2) 第二期依期中督導決議撥付經費。 (二) 經費之執行: l.接受本委員會補助之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其辦理項目應確實依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補助經費不得與接受補助及執行單位之各該單位其他經費及帳目 相混,並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實際執行後之剩餘款應即繳回歸帳 。 3.各受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不能配合實際 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 ,報請本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否則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 4.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或會計年度截 止前一個月,檢送下列文件報核銷結案: (1) 專案計畫績效評估報告及照片 (格式如附件三) 。 (2) 經費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四) 。 (3) 經費使用情形 (格式如附件五) 。 (4)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需含補助款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影本, 單項逾新臺幣八千元以土需附兩家以上估價單,黏貼用紙格式 如附件六) 。 5.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個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扣繳。 6.對於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本府得定期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抽查 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7.各接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 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單位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向本委 員會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 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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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中督導工作:為期充分了解方案實際執行情形,並給予相關輔導與 協助,申請計畫經費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實施期程超過半年者,於 第一期經費撥付一至三個月後,於本委員會召開時,提供相關資料及 報告供委員參考,如有實地考核之必要,得派員實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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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所需經費由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基金─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獎補 助費項下支應,預算使用完畢即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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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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