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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攤販管理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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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
    具體處理措施」,特設臺中縣政府攤販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縣攤販管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攤販管理執行事項。
(三)有關本縣攤販管理規章之檢討、修正建議事項。
(四)有關輔導成立攤販協會及攤販轉業、課稅、違規取締、環境清潔、
      食品衛生檢查等之分工、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攤販資料蒐集及宣導事項。
(六)有關市場及臨時攤販集中場等興、改建計畫建議事項。
(七)有關本會報執行任務所需經費籌措之研擬與建議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建設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縣警察局長。
(二)本縣稅捐處長。
(三)本府財政局長。
(四)本府社會科長。
(五)本府工務局長。
(六)本縣衛生局長。
(七)本府新聞室主任。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九)本府計畫室主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公用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本縣警察局
    有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准並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