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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第三科學園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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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中部科學園區 (以下簡稱本園區
    ) 之設置形成,提供工業興辦人投資設廠,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
    技術人才,以激勵本縣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
    發展與升級,特設臺中縣政府第三科學園區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
    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推動科學園區開發設置相關事宜。
 (二) 協調連繫有關單位配合推動事宜。
 (三) 依開發推動之需要,舉行小組會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並置副召
    集人一名,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選本府相
    關人員派兼,及聘請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代表擔任。
四、本小組之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代表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未
    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得補聘其他人選繼任,其繼任人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會議主席。
六、本小組視需要得隨時召開推動會議,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
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建設局 (工業課) 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秘書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屬臨時性任務編組,至推動本園區開發完成後解散。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視需要經本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