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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加強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視聽歌唱及三溫暖業管理執行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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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行政院頒「如何消除影響治安之
    重要因素」特設置臺中縣政府加強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
    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視聽、歌唱及三溫暖業管理執行會報 (
    以下簡稱本會報)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 有關管理執行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 有關督促執行,對各該行業之普查、資料蒐集及執行成效檢討。
 (三) 有關督促成立聯合查報小組貫徹執行各該行業違規事項之處理分工
      、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未經營業登記或違規營業或逃漏稅捐者。
 (五)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違反建築物使用及消防設施不合規定有影響公共
      安全之虞者。
 (六)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七)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
 (八)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於住宅區違法經營有危害公共安寧之虞者。
 (九) 有關本會報執行任務所需人力、經費籌措之研擬與建議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由本府建設局
    長兼任;委員七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二) 本縣警察局局長。
 (三) 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 本府社會科科長。
 (五) 本縣衛生局局長。
 (六) 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 本府計畫室主任。
四、本會報置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商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商課有關人員
    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
六、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并報臺灣省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