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 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 (說明) 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
三、受理審查機關為本縣交通旅遊局。
|
|
四、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新設旅館: l 客房數應在二十間以上。但經本府認定情形特殊者不得少於十間 一 (十間) 。 2 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3 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4 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5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二) 既有旅館: l 客房六間以上。 2 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3 為維護公共安全,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 以上。 但其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退縮地不得 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 物。 4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
|
五、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l 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 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 各層平面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4 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 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非自有者) 。 5 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及既有旅館,並應 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 物使用同意書 (建物非自有者) 。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 得者有效。但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能 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 (如附件二) 所列事 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四點、第五點設立程序辦理。
|
|
七、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經審查符合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取得旅館用 途之使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得以已申請變 更用途為由而免除處分。
|
|
八、本要點實施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臺灣省都市計畫住 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
|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