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轄內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本     縣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位於民     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     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觀光地區、偏遠地區或離島地區。 
  | 
	
	
		 | 
		
三、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下列  (一) 生態特色。  (二) 景觀特色。  (三) 文化特色。  (四) 建築特色。  (五) 文史展示特色。  (六) 收藏特色。  (七) 休閒農業特色。  (八) 產業生產過程體驗特色。  (九) 特殊生活體驗特色。  (十) 地方美食特色。  (十一) 配合政府發展地方觀光產業 (活動) 特色。  (十二) 經營服務特色。 
  | 
	
	
		 | 
		
四、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具體述     明符合特色項目之中請書、相關佐證資料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本府提     出。 
  | 
	
	
		 | 
		
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特色民宿評審小組 (以下簡稱     評審小組) ,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特色項目審核。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     人,由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另置     委員七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農業局、本縣文化局、     專家及學者各一人組成之。 
  | 
	
	
		 | 
		
六、評審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五人,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通過。 
  | 
	
	
		 |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 
	
	
		 | 
		
八、評審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     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勘查。 
  | 
	
	
		 | 
		
九、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 
	
	
		 | 
		
十、評審結果符合特色民宿項目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依民宿管理辦法申     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     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