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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劃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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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劃定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一
    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如左: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一) 經水利主管機關 (單位) 劃定之海岸防護設施及其至水陸分界線之
      土地。
 (二) 經農業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或預定增編為保安林必要之土地及其至
      水陸分界線之土地。
 (三) 沿海岸未經測量登記之土地。
 (四) 沿海岸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生態保育或其他政府機關需用
      之土地。
 (五)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或依「臺灣省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定之自然保護區
      範圍內土地。
 (六)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國家安全法」公告為要塞地帶,海岸管
      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之土地:以水利主
    管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提供實地天然形成之湖澤資料劃定之。
    可運通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以經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公告劃定之範圍
    為準,不另劃定公告之。
三、本縣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由本府地政單位會同水利及農業主管單
    位劃定,如涉及交通、經濟、國防、環保、建設或其他公共需用者,
    應邀同其他有關機關或主管機關至現場勘劃辦理之。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 (一)  (二) 款之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土地地籍資料及
    圖說送交本府地政單位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統一劃定範圍。
五、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所需用之土地,由需地機關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證明文件、相關地籍資料及圖說向本府申請並配合劃定。
六、劃定之土地如需辦理分割複丈者,由相關主管機關會同地政單位實地
    指界訂樁,俾供本府地政單位劃定範圍公告。
七、本府地政單位於會勘劃定範圍後,應繪製五千分之一或二千五百分之
    一比例尺之一定限度範圍內外分界地籍藍曬圖,並繕造土地清冊,簽
    報縣長核定之。
八、劃定之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經縣長核定後應於本府及鄉 (鎮
    、市) 公所及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公告 (附具圖說) 。其變更或廢
    止時亦同。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集相關單位研討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