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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改進土地複丈作業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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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提升土地複丈案件成果之精度,
    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政府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土地複丈作業,除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暨地籍測量相關法令規定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測量人員辦理複丈時,應將分割點、界址點附近固定明顯目標實量距
    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
四、各地政事務所對土地鑑界、再鑑界、土地分割 (自行指界或協助指界
    ) 、合併之規定與適用時機應加強宣導,收件時應詳予說明避免民眾
    誤解。
五、辦理土地界址鑑定案,測量員應查閱歷次複丈圖,考其原由,為實測
    之參考。若發現實地與測量成果不符時,應返所簽請課長召集檢查員
    、測量員或套圖小組研議後再依規定處理。
六、申請人以鑑界申請之複丈案,於測量員到達實地後,敘明異議理由要
    求以「再鑑界」處理時,該測量員應將異議之界樁製作「點之記」並
    進行擴大檢測,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由測量員就申請人陳述理由調取前次鑑定之書、圖資料並分析檢討
      其鑑界作業,此項工作應指派資深熟練測量人員、檢查員或套圖小
      組參予研商。
 (二) 如檢測後確有疏失或鑑界錯誤情形,應會同原測量員及檢查人員,
      將檢測結果簽報主任核定,再訂期通知申請人與關係人更正測定界
      址,並依規定退還申請人所繳複丈規費。
      申請人敘明異議理由申請再鑑界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對於檢查結果,尚有疑義、原地政事務所應即將原案有關資料
    連同檢測圖說報請本府派員訂期辦理再鑑界。再鑑界時受指派之人員
    除應先依有關規定查處外,其鑑界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如實地測量無誤,確定樁位相符,應請申請人及關係人會同簽章,
      並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存檔 (應以原鑑界成果為準核發
      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繳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二) 如再鑑界後確有疏失或錯誤情況,經研判確逾公差必須更改者,應
      會同原鑑界人員,再訂期通知原鑑界人及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至實
      地重新測定界址,並廢除原釘錯誤之界樁,且於複丈圖上簽名蓋章
      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存檔。
 (三) 前項疏誤責任應由原測量地政事務所按情節依規定議處並函報本府
      備查,原繳複丈規費應予發還。
 (四)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
      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再受
      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