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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經「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審議小組」會議決議通過通盤檢討案區塊未達零點五公頃土地應提供 百分之三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申請變更編定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作 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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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規定及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 檢具「臺中縣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通盤檢討案區塊未達零點五公頃土 地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比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申請書格式自行訂定)及應備齊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府申請。 1.本府辦理通盤檢討許可之通知書。 2.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規劃配置書 、圖。 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 4.土地及所有權人清冊。 5. 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公共設施與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切結書 。 (二)受理單位:(地政處地用科) 1.受理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通盤檢討案區塊未達零點五公頃土地應提 供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編定申請案,審核是否於規定期限(自公告 日起二年)內申請、應備書件是否相符及是否符合「臺灣省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第八十八次會議決議之規定。 2.整體規劃配置書、圖所載道路寬度、臨接長度是否得為建築使用 及山坡地範圍土地涉及開發建築行為者,有無檢附主管建築機關 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 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開發許可文件,簽會工務等相 關單位表示意見。 3.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除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外,附件乙份留存歸檔,通知申請人並檢退附件。 4.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函知地政事務所就公共設施部分辦理分割及 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異動手續,並副知申請人於一年內將公共設 施興建完竣經受贈機關(單位)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後或由申請人依申請變更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面 積與當年度公告現值乘以百分之十二之現金或銀行定期存款單作 為保證金並將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記為本府或鄉(鎮、市)公所 後,其他用地始可變更登記為鄉村區及乙種建築用地。保證金俟 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受贈機關(單位)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本 府或鄉(鎮、市)公所後退還申請人。惟申請人如係繳交保證金 先行申請變更編定應於繳交保證金後二年內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 受贈機關(單位)勘驗合格,屆期未依規定辦理,應撤銷恢復為 原編定並沒收保證金。 (三)申請人: 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竣贈與所有權登記後,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檢 附繳交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函請本府(地政處地用科)核准其他用地 變更編定為鄉村及乙種建築用地。 (四)受理單位:(地政處地用科)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檢附繳交保證金之證明 文件經核無誤,函請地政事務所就其他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為鄉村區 及乙種建築用地異動手續,並副知申請人、受理機關(單位),有 關機關。 (五)地政事務所: 1.登記簿及填製並整理編定清冊。 2.一份報請本府備查(整理存縣編定清冊)。 3.一份送請鄉(鎮、市)公所(整理存所編定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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