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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研習活動補助作業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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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原則:
 (一) 以申請補助之計晝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二) 須配合編列自籌款。
二、申請單位:
    本縣各鄉 (鎮、市) 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立案之原住民社團或教
    會及原住民鄉各社區發展協會。
三、申請程序及核定補助: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及
      實施計晝 (如附件二格式) 送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審核,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經核定補助者,本府將另函通知,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檢具收據、
      活動成果及報告 (如附件三格式) ,報本府憑撥。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經核定補助者,承辦單位應依實施計畫確實辦理,不得隨意更
      改且不得移作非社會教育活動經費辦理,如計畫活動內容變更或辦
      理地點更改者,須函知本府核備;因故無法舉辦者,亦應函報本府
      核備。
 (二) 申請補助經費未於期限內提出或未依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計畫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完竣。
 (四) 活動成果及報告應依格式填寫,並繳交備有說明之成果照片至少十
      二張以上。
五、輔導與考核:
 (一) 本府對經核定補助之單位應妥予輔導協助,同時於活動辦理期間得
      派員實地參與暸解執行情形及績效。
 (二) 各承辦單位之執行績政,本府將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