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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颱風豪雨災害防救地震災害處理小組設置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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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省公報八十二年冬字第五十
      二期)。
 (二) 臺中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工作要點 (八十四年八月廿一日府
      財管字第二一○八一○號函修正) 。
 (三) 臺中縣政府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府警消字第一七七三四一號函
      。
二、目的:
    健全防災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
    處理,以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及維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組織:
 (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颱風、豪雨災害防救地震災害處理小
      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本府民政局、財政局、
      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科、勞工科、兵役科、新
      聞室、計畫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本縣衛生局及環境保護
      局等有關單位主管組成之。以縣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
      ,並由工務局局長及計畫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受「臺中縣防災會
      報」指導,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二) 本小組各單位應就辦理災害防救 (處理) 有關人員予以任務編組以
      執行各該單位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 成立時機:
      1.縣長指示成立時。
      2.配合本縣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成立時。
 (二) 撤除時機
      1.縣長指示撤除時。
      2.配合本縣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撤除時。
五、設置地點:
    本府一樓縣政服務中心。
六、任務分工:
    召集人:指揮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民政局:
    1.辦理古蹟防災有關事項。
    2.山地公共工程 (村落道路) 搶修之連繫、督導。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建設局:
    1.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設施搶修之連繫及協調。
    2.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財政局:災害準備金動支及其他財政事項。
    教育局:
    1.國民中小學校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
    2.省立以上學校校舍搶修之連繫。
    3.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工務局:
    1.縣、鄉 (鎮、市) 道路、橋樑、下水道等搶修及復建。
    2.次要河川堤防、排水搶修 (險) 及復建。
    3.國、省道、橋樑搶修之連繫。
    4.主要河川、堤防搶修 (險) 之連繫。
    5.水利單位水利閘門管制之連繫。
    6.車輛、重機械、搶修工具、器材等支援之連繫。
    7.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農業局:
    1.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搶救工作。
    2.產業道路、農路及野溪搶修及復建工作。
    3.漁港及船澳搶修及復建工作。
    4.其他農林漁牧有關事項。
    衛生局:災區之醫療救護、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染病
    之預防。
    環保局:災區環境消毒、廢棄物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 (場
    ) 、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清理消毒,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社會局:
    1.交通、電訊中斷地區災民之清查。
    2.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等 (含水災案件) 救助工作及其他
      社會救助有關事項。
    勞工局:工廠災情蒐集、通報,救災規劃、災民救助。
    兵役局:聯絡軍方支援協助災害搶修、災民搶救。
    計畫室:各地災情彙整。
    新聞室:各地災情及救災措施之新聞發布。
    人事室:
    1.本小組之成立、撤除。
    2.值日人員調度。
    3.督導值日人員受理民眾電話洽詢、災情反應等。
    主計室: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秘書室:
    1.災害防救小組場地佈置、各項設備設置、車輛調度、行政支援等。
    2.本府廳舍及員工宿舍搶修及復建。
七、本小組成立時,除工務局、建設局、農業局及計畫室主管及相關人員
    必須進駐並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外,其他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應於各
    該單位待命處理各該單位應辦事項。
八、本縣警察局 (含消防隊、交通隊) 應依防災有關規定辦理應辦事項,
    並與本小組保持密切連繫。
九、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及
    「臺中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工作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項下勻支。
十二、本計畫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