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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處、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方 案之推動及整合,特設「臺中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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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處、局協調及整合等事 項。 (二)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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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除 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勞工處處長。 (八)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九)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縣消防局局長。 (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民間社區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六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前項第十四款聘任之委 員,續聘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 之。 第一項第十四款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繼任之委員,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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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下設臺中縣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社造小組), 負責管考、推動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協調本府各處、局相關工作,由 執行秘書召集,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局副主管或主管業務科科長。 幕僚工作,由文化局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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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社造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 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委員會及社造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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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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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文化局向文 建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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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處、局得因應其業務特殊需求,籌組專業諮詢(審查)委員會,負 責相關計畫審查及提供專業諮詢,經費由各處、局自行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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