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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獎勵措施(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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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
    達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
    質,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十一
    點及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措施。
二、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學校應確實檢討其所轄各項業務,如屬公共服
    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理更有效率者,分別就機關整體委託民
    間經營或管理、機關法定職掌之核心職能業務及機關部分業務委託民
    間辦理部分,研提推動委外計畫,經本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
    小組 (以下簡稱推動專案小組) 審核列管後據以執行。
三、提報列管之委託民間辦理業務,如於列管期限內完成並具績效者,依
    下列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一) 機關整體委託民間經營或管理部分:每完成一項新增項目者,首長
       (單位主管) 及主辦人員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二次,其他相關人員依
      職責輕重,分別予以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二) 機關法定職掌之核心職能業務部分:每完成一項新增項目者,首長
       (單位主管) 及主辦人員記功二次或一次,其他相關人員依職責輕
      重,分別予以記嘉獎二次或一次。
 (三) 機關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部分:每完成一項新增項目者,首長 (
      單位主管) 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其他相關人員依職責
      輕重,分別予以記嘉獎一次。
    前項所稱新增項目者,係指本措施實施後開始辦理之新增委外項目。
    第一項獎勵額度達一次記一大功者,經簽提推動專案小組審議後,應
    再提送本府考績委員會審查。
四、本措施所列獎勵標準,如業務主管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學校檢討推動成效後,彙送本府人事室簽提推
    動專案小組審議,並送請縣長核定。
六、本措施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