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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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墳墓遷葬補償標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未滿十三平方公尺,新臺幣四萬元。 二、墳墓面積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平方公尺,新臺幣七萬元。 三、墳墓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六平方公尺,新臺幣十萬元。 四、墳墓面積二十六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十三萬元。 五、僅有墓碑或僅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 新臺幣二萬元。 六、骨灰、骨骸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 不包括墓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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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墳墓遷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增發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合葬者每增加遺骸一具,增發新臺幣三萬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者 ,每增加一罐,增發新臺幣五千元。 二、屍體尚未腐盡,必須連棺遷葬者,增發新臺幣五萬元。 三、特殊建築設施之墳墓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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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墳墓遷葬補償查估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協 助,所需作業經費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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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前條補償查估作業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編號黏存調查表上存卷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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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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