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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縣志纂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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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縣志編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策劃縣志編纂事項。 (二) 督導縣志編纂之內容與進度。 (三) 完成縣志文稿之初審。 (四) 其他有關纂修縣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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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縣長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 兼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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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為辦理縣志審查,得依其篇章內容需求,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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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一人,並置聯絡員三人至六人,自本府遴 選有關人員派兼之,擔任幕僚及負責聯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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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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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審查費、撰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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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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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於縣志纂修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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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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