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臺中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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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 於本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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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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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衛生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山地、偏遠地區衛生所。 二、一般鄉、鎮衛生所。 三、都市地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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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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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線師(士)、營養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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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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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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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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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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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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