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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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並得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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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社區藝術文化活動之策劃、輔導、諮詢及評鑑、藝文資 源調查、民俗技藝輔導及保存、文化藝術類基金會設置及營運之輔導 與管理及其他藝文推廣事項。 二、文化資產科: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教育宣導、文物史料之調查研究 及出版、地方文史工作之推展、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及縣志 纂修。 三、展演藝術科:辦理演藝事業之輔導與管理、扶植演藝團隊、地方文化 館之設置及輔導、閒置空間規劃及再利用、公共藝術規劃、設置之審 議及展演藝術活動策劃事項。 四、圖書管理科:統籌全縣公共圖書館事務、推動全民閱讀、輔導讀書會 之成立與推廣、文學保存及推廣、圖書館利用教育及資訊素養教育之 推動、本局出版品之申請與管理及網站之建置與維護。 五、行政科:辦理採購、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新聞、法制、財產管 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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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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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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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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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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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所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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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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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臺中縣政府核定後設文化諮詢相關委員會,所需 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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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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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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