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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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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提供免費搭
    乘公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臺中市滿六個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
    ,得於資格符合日起攜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二
    吋半身照片二張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電子票證。
三、電子票證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之票款,
    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四、本府各單位分工事項如下: 
(一)本府交通處: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電子票證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票款之撥付及客運業者之監
      督事項。 
(二)本府社會處: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
      、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電子票證相關事項。
五、電子票證申請人應於申請一個月後檢具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區公所領
    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前項電子票證遺失者,應重新申請,並負擔製卡費用。
六、區公所核(換)發電子票證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冊,並登記
    領用人之身份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年、月、日,並由領
    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七、電子票證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票人得自費於本府公告之加值機加
    值後繼續使用。
八、電子票證限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府得停
    止使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
    止使用五年。 
    但已依第十點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九、電子票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電子票證遺失時,持有人應向原申請區公所辦理掛失;電子票證經掛
    失即失效,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電子票證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電子票證持有人
    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