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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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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 (以下簡稱招呼站
    ) 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 (含計程車共乘古呼站) ,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
    呼站牌、繪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所
    。
三、招呼站除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設置外,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
    站、大型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週邊道路。
 (一) 消防栓、交叉路等影響行車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二) 路面寬度十五公尺以下道路兩旁。
    招呼站設置之地點排格位,應經本府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就道路寬度、
    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行及其他現場道路條件等事項會勘評估決
    定,廢止時亦同。
四、招呼站之設置,應由各計程車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或計程車
    運輸合作社聯合社,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五、招呼站之站牌應依規定設置;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線繪設,並加繪計
    程車專用字樣。
六、擅自設置招呼站或毀損招呼之設施者,除依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移除及賠償損害;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 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序載客。
 (二) 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
 (三) 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器,並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費。
 (四) 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五) 不得利用車臺通訊聚眾,致有防害公共秩序情事。
 (六) 不得籍故拒載乘客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前項規定,依個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違反前點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件需要者,本府得隨
    時撤銷或變更已設置之招呼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通秩序
    需要,本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