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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實施校內進修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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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目的:
 (一) 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培養優質專業素養。
 (二) 落實教育改革精神,以達教育品質提升之效果。
三、研習內容: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所稱本職工作或專
    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校行政、教
    育研究專業與專門知能或配合教育重點工作。
四、辦理時間:
    辦理教師進修應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
    ,並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或行政運作為原則。
五、研習計畫陳報與時數核給:
 (一) 研習計畫應載明各次課程 (研習) 名稱、日期、時間、實施 (辦理
      ) 方式或研習時數統計等要項。
 (二) 各校每學期研習計畫應於開學前擬妥陳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
      府) 核備,並副知駐區視導督學或業務相關課室參辦。
 (三) 研習時數依第三點研習內容核定,各校應以本府核備之文號為準,
      並確實掌握參加進修教師之簽到退及進行隨時抽點,全程參與教師
      准予研習簽證。
 (四) 每次研習結束,應將研習內容大綱及成果載入各校研習網站,供觀
      摩並備本府查核之用。
 (五) 非由各校自辦之研習時數核給,應由辦理單位先行將具體研習計畫
      陳報本府核定後,依文號發給研習人員研習時數簽證。
 (六) 各校辦理之研習,每場次人數應為六名以上;校際研習每場次人數
      應為十二名以上,未達上列人數,不予核給研習時數。
六、研習時數之計算:
 (一) 按教師在職進修屬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教師在職期間之進修研習時
      數列入年度考績審核項目之一。
 (二) 研習時數統計,由各校以本府公文文號為憑依權責核實蓋章,各採
      認研習時數單位依教師研習進修電子護照之登錄事實逕行採認。
 (三) 教師於申請介聘或參加校長、主任甄選時,應由服務學校出具研習
      進修證明,作為採認積分依據。
七、辦理校內進修成效優良學校,由本府核予獎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