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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輔導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活動經費標準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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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符合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事項,輔導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活
    動,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杜會團體。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標、時間、地點、指導單位、主(
      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流程、經費來源、預期
      效益。
(三)經費概算表。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應以臺中縣縣民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各項福利
      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但辦理政策性專案研習或本府合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縣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籌措配合款項。
五、審核作業: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府審核。
(二)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審核標準如下:
      l.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定者
      ,敘明理由函請補件。
六、執行計畫規定: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
      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府核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依規定檢附收據一紙、存簿封面
      影本(收據、存簿戶名、圖記應與立案名稱相符)及活動成果照片
      三張,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
      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