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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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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協助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規劃諮詢事項。 (五)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六)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並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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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相關機 (單位 ) 代表、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派) 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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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業務相關機關及急救責任醫院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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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除機關 (單位) 代表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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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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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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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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