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區汽 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並建立公平、客觀之客運議題審核制度,特依 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 ,設置臺中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本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及撤銷之審議。 (四)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五)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公路汽車客運與本縣市區汽車客運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 (七)其他有關本縣境內市區及公路汽車相關問題之研議。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管財政相關業務代表一人。 (三)本府主管主計相關業務代表一人。 (四)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交通旅遊處交通行政科科長。 (六)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第六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出席; 有關跨越臺中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請臺中市政府同意後實 施。
|
|
四、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
|
五、本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 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
|
六、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
|
七、本會對於各項議案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本縣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 及有關人員等出列席說明。
|
|
八、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式 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或洩漏。
|
|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處編列預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