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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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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本市法規(以下簡稱市法規)及行政規則
之制定、訂定、修正、施行、適用、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市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第 3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得依權限或職權訂
定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