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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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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本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耕地查勘災歉及減免地租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耕地災歉,係指因水災、旱災、風災、農作物病蟲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區以上者,為普遍災歉;災歉發生地區在一
    區以內者,為個別災歉。
三、普遍災歉應由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個別災歉由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未設置耕地租佃委員之區,
    因該區區公所受理,轉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之。
四、普遍災歉查勘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 災歉發生後,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主動指派委員三人以上攜帶
      地籍圖,實地查勘災歉成數,必要時並得請地政事務所派員領界。
      未設置耕地租佃委員會之區,由本府租佃委員會逕行查勘。
 (二) 查勘委員應依據查勘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擬具災歉成數
      ,報請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
 (三) 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覆勘後議定之。
 (四) 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後,應發給業佃雙方地租減
      免證明書。
五、個別災歉查勘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 耕地承租人或出租人於災歉發生後,得填具災歉查勘申請書向土地
      所在地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提出申請。未設置耕地租佃委員會之
      區,由區公所受理後,轉送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二) 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應於收到災歉查勘申請書後三日內,指派委員
      三人以上攜帶地籍圖實地查勘,必要時並得請地政事務所派員領界
      。
 (三) 查勘委員查勘時,應通知業佃雙方到場,未到場者,查勘委員得逕
      行查勘。
 (四) 查勘人員應將查勘情形及擬定之災歉成數,報請區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
 (五) 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標準後,應發給業佃雙方地租
      減免證明書。
六、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推派或指派查勘委員時,其中至少應有業主及佃
    農委員各一人。
七、查勘委員有依法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法迴避。
八、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評估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受災
    程度顯有不同者,以戶為單位評估之。
九、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查勘作成紀錄。
十、查勘委員擬具災歉成數時,應依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
    災害同地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評估之。
十一、耕地因災歉致收獲量不及三成時,應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應依
      照災歉成數按比例減租。
十二、本府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不得收取任何
      費用。
十三、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每六個月應繕造個別災歉地租減免清冊,送
      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