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本縣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 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臺灣地區為限。 每次活動,國小階段最多以一日為限,國中階段最多以二日為限,高 中階段最多以三日為限,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如有特殊情形,須延 長活動日數,應事先報經本府核准。
|
|
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晝,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 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
四、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 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 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
|
五、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前,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 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
|
六、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活動 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
|
七、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 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 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
|
八、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 多或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計,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或提 早結束。
|
|
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差旅費由學校 負擔。
|
|
十、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應檢 討得失,謀求改進。
|
|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須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頒之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 (使) 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
|
十二、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