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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六歲以下之子女托育問題,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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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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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本市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幼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同居之 家長,得依下表規定,擇一申請托育津貼: ┌──┬──────┬──────┬──────┬──────┐ │類別│請領條件 │受托機構 │檢附證件 │補助金額 │ ├──┼──────┼──────┼──────┼──────┤ │低收│本市列冊低收│1.本市立案公│1.區公所低收│每月新臺幣一│ │入戶│入戶 │ 私立托兒機│ 入戶證明。│千五百元。 │ │子女│ │ 構、幼稚園│2.托兒機構、│ │ │托育│ │ 。 │ 幼稚園育幼│ │ │津貼│ │2.特殊境遇婦│ 機構或合格│ │ │ │ │ 女之子女得│ 保母之繳費│ │ │ │ │ 就托於立案│ 或註冊收據│ │ │ │ │ 之育幼機構│ 。 │ │ │ │ │ 或合格保母│3.合格保母證│ │ │ │ │ 。 │ 照影本。但│ │ │ │ │ │ 就托於立案│ │ │ │ │ │ 公私立托兒│ │ │ │ │ │ 或育幼機構│ │ │ │ │ │ 者免附。 │ │ │ │ │ │4.郵局存簿封│ │ │ │ │ │ 面影本。 │ │ ├──┼──────┼──────┼──────┼──────┤ │中低│1.中低收入戶│1.本市立案公│1.社會救助調│符合本項補助│ │收入│ (列冊低收│ 私立托兒機│ 查表。 │對象,每人每│ │戶幼│ 入戶除外)│ 構。 │2.全戶戶籍謄│學期最高補助│ │童托│ 實際就托於│2.特殊境遇婦│ 本。 │新臺幣六千元│ │育津│ 已立案之托│ 女之子女得│3.全戶綜合所│;但就托之托│ │貼 │ 兒所(含公│ 就托於立案│ 得及財產證│兒所、育幼機│ │ │ 立及村里托│ 之育幼機構│ 明。 │構或合格保母│ │ │ 兒所)之幼│ 或合格保母│4.托兒所繳費│實際收費較低│ │ │ 童。 │ 。 │ 或註冊收據│者,依實際收│ │ │2.家庭總收入│ │ 。 │費金額補助。│ │ │ 平均未達當│ │5.合格保母證│ │ │ │ 年度每人每│ │ 照影本。但│ │ │ │ 月最低生活│ │ 就托於立案│ │ │ │ 費標準 1.5│ │ 公私立托兒│ │ │ │ 倍者。 │ │ 或育幼機構│ │ │ │3.家庭總收入│ │ 者免附。 │ │ │ │ 應計算人口│ │6.郵局存簿封│ │ │ │ 之所有土地│ │ 面影本。 │ │ │ │ 及房屋價值│ │ │ │ │ │ 合計未超過│ │ │ │ │ │ 新臺幣五百│ │ │ │ │ │ 萬元。土地│ │ │ │ │ │ 之價值,以│ │ │ │ │ │ 公告土地現│ │ │ │ │ │ 值計算;房│ │ │ │ │ │ 屋之價值,│ │ │ │ │ │ 以評定標準│ │ │ │ │ │ 價格計算。│ │ │ │ │ │4.家庭總收入│ │ │ │ │ │ 應計算人口│ │ │ │ │ │ 存款本金及│ │ │ │ │ │ 有價證券價│ │ │ │ │ │ 值合計平均│ │ │ │ │ │ 分配每人未│ │ │ │ │ │ 超過新臺幣│ │ │ │ │ │ 十五萬元。│ │ │ │ └──┴──────┴──────┴──────┴──────┘ 前項檢附之證件為影本者,請領人應註明、切結與正本無異並簽名或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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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人應於每年四月、十月填具申請表,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該 幼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托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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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領有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九二一受災戶子女托育津貼及教育 單位之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不得請領本要 點規定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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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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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領人以不實之證明文件申請或重覆申領托育津貼者,社會處應即停 止該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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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補助款及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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